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群成员管理规范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条 凡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BBK应用商店群群成员 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群规或本规定)的步步高产品用户均可进入本群。
第三条 BBK应用商店群群成员管理规范的任务是用处罚同一切有损本群利益的行为做斗争,保障群成员的合法权利,维护群聊秩序,保障群成员之间能够正常沟通。
第四条 处罚的轻重应当与违规成员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况与其所承担的处罚相适应。
第五条 凡在BBK应用商店群内违反规定的,除特殊情况以外,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六条 自违反规定起24小时内必须进行处罚,24小时后未进行处罚的,应当不予处罚;如果违反规定情形严重,本规定应当执行移入黑名单或移出群聊的,仍需进行执行。
第二章 违反规定
第一节 违反规定和责任
第七条 一切危害群聊完整和安全,分裂群聊、颠覆BBK应用商店群群成员管理规范,破坏群聊秩序,侵犯其他群成员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群聊的行为,依照规范应当受处罚的,都是违反规定。
第八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群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违反规定的的,是故意违反规定。
第九条 为了使群的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力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的群聊的秩序问题,不算违反规定。
第二节 共同违反规定
第十条 共同违反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反规定。
第十一条 组织、领导违反规定集团进行违反规定活动的或者在共同违反规定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应该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违规行为处罚。
第十二条 共同违反规定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于被胁迫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他的违反规定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四条 教唆他人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违反规定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违反被教唆的规定,对于教唆违反规定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章 处罚
第一节 处罚的种类
第十六条 主处罚的种类如下:
(1) 警告;
(2) 移出群聊。
第十七条 附加处罚的种类如下:
(1) 禁言;
(2) 剥夺其部分OBS权限;
(3) 分群加黑;
(4) 剥夺其S、C、AIM权限;
附加处罚除移入黑名单外均可独立适用。
第二节 警告
第十八条 警告一次自动附加禁言10分钟。
第十九条 如果在适用的条例中,含有禁言附加处罚,则应扣除警告自带的附加禁言。
第三节 禁言
第二十条 违反的规定没有确定时,可以进行先行禁言。
第二十一条 先行禁言的时间折抵处罚通知书下达后的幅度,先行禁言一分钟折抵禁言两分钟。
第四节 分群加黑
第二十二条 加入BBK应用商店群黑名单,黑名单期间不可再次入群。
第二十三条 黑名单期间需要再次入群的需在C1及以上管理员处经过发函批准后方可在监督下入群。
第五节 移出群聊
第二十四条 移出群聊后自动加入黑名单。
第二十五条 移出群聊后进入的黑名单,不定期清理。
第四章 处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处罚幅度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群成员决定处理方式时,应当根据违反的规定、性质、情节、对于群的危害程度并依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的群成员在具有本规范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规定限度内进行判处。
第二节 累犯
第二十八条 警告第3次以上(不含第3次)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赦免后再违反规定的,按累犯处理。
第三节 立功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的群成员有揭发他人违规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破获其他违规集团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数错并罚
第三十一条 在下达处理通知书前,违反数条规定的,应当一并处理,并酌情从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数条违规行为中有判处附加处罚的,附加处罚仍然需要执行,其中,附加处罚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五节 降低处罚
第三十三条 被执行处罚的群成员,在执行期间,如果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降低处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降低处罚:
(1) 阻止他人违反群成员管理规范的;
(2) 检举重大违规行动经查证属实的;
(3) 有对群管理规范重大优秀意见的;
(4) 对群聊有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四条 被降低处罚后,实际执行的处罚等级不能低于以下级别:
(1) 判处禁言、分群加黑的,不能少于原判期二分之一
(2) 判处移出群聊的,经C1级以上管理员同意后可以自移出群聊后15天内重新入群。
(3) 判处警告的,视情况取消警告或解除警告附加禁言。